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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精神病患被病友挖掉双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0-09-15 00:58:58 阅读: 来源:电吹风厂家

网导读:今年1月,刘强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被病友挖去双眼眼珠,现在,医院将他一人放在单独的病房治疗,妻子负责照顾他的生活。苏丽质疑称,事发前,多名护士、护工巡视病房,均未......

摄影/新京报记者彭子洋

今年50岁的刘强(化名),曾在2000年,被发现有时会自言自语并突然攻击家人及陌生人的情况,送医检查后,被医院确认患有精神分裂症。

去年12月30日刘强住进邵阳市脑科医院,入住第一住院楼4层精神科男病区。今年1月3日,家属接到医院电话,收到刘强受伤的消息。

医院在电话里说我丈夫眼睛受伤了,情况很危险。当天下午,刘强的妻子苏丽(化名)赶到医院。医院跟我说是午休时同病房的病人把他眼睛挖掉了。

苏丽称,二人并未有矛盾。

护士护工巡视数次未发现

苏丽提供的一份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天中午12点28分,肇事者刘某伏在受伤者床头,受伤者脚蹬了两下;12点32分,肇事者离开受伤者;12点33分至12点46分,肇事者再次伏在受伤者床头,受伤者无任何反应,其间当班护士与护工先后四次在病房内梭巡,未发现异常情况;12点51分,当班护工张某到受伤者床尾巡视,见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未予干预;12点55分,当班护士廖某到床头巡视,发现受伤者双眼已被挖出。

该医院一名医生称,刘强在事发当天,被发现吃饭时动作迟缓,因此被注射了治疗针剂,该针剂恰有镇静的作用,所以事发时未呼救。而肇事者刘某属于重性疾病患者,医院拒绝透露具体病情,不过记者探访发现,事发病区主要诊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上述医生称,肇事者过往无伤人行为,护士在安排其午休后,只是实施部分约束,将其双胳膊与身体固定在一起,但手腕仍可以活动。

肇事者被家属带回家乡

事发后刘强被转院至长沙的医院进行伤口缝合,后回到邵阳市脑科医院。医院为其找了独立病房。

昨日,记者来到该病房。提起眼睛被挖一事,刘强情绪激动,说不好受。他床头登记卡显示护理级别为二级。

该医院一名知情者透露,肇事者刘某疑因是重度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在事发后已被家属带回家乡。

目前,邵阳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调委会称根据一级伤残标准赔偿

事后家属向医院索赔百余万元,医院回复称,按照国家标准,最高赔60万元。家属不同意。调委会介入协调,但至今未有结果。

苏丽称考虑到丈夫后期治疗费用和家境,60万元不够。

我们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标准过高可能无法满足。调委会工作人员称。

关于刘强一事,调委会商议按照国家一级伤残的标准赔偿。考虑其双眼被挖掉,调委会将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计算。

赔是一定要赔,如果家属不满意,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调委会工作人员说。

■ 追问

为何多次巡视未发现异常?

苏丽质疑称,事发前,多名护士、护工巡视病房,均未发现异常,等到发现情况不对时,刘强的眼睛已经被挖出来。

一名看过监控的医生说:我看监控,事发前后共二十分钟的时间,护士与护工经过病房十次以上,一直在巡视。该医生称,护士一望向床头,肇事者刘某便起身做其他事情,或者停止手上的动作。四个病人一个房间,旁边还有一位病人看到后,直接拿起东西走出了病房,没有跟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对此,刘强所在科室医生介绍,事发时为中午午休时间,每天上午和下午,病房都会有五六名护士不间断巡查,但中午时间一般只有两个人。

刘强睡觉时是侧躺着的,肇事者的动作又很小,医护人员一靠近,肇事者就躲开。该医生介绍,因为缺乏经验,当值护士并未起疑心,发现时已经来不及。

另在苏丽提供的情况说明里提到,医院的《护理管理细则》规定,中班、晚夜班病人入睡后,需有人观察显示屏(15分钟必须有一次病房内全面巡视),另一人巡视病房,任何时候只要有病人起床都必须至床旁观察。同时,护理核心制度中的保护性约束制度及精神科约束护理常规规定,凡约束患者应与其他患者分开,尽量隔离于一室,防止其他患者伤害;约束病人应经常巡视,观察松紧度是否适宜,做好护理准备。

家属认为,当班人员有章不循,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未观察显示屏的情况,科室医生介绍,因事发时俩人均在巡查,所以显示屏前没有人。但医护人员都很认真,发生意外真的很抱歉。该人员称。

对于医护人员巡视时没有发现异常是否为职务失误,院方未予回应,但院方曾对家属表示,患者在医院受伤,医院会承担全责。

■ 律师说法

医院应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医院作为受托人,对当事人具有监护责任,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显示,值班人员在12点51分巡视到受伤者床尾时,看到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但是没有进行干预,而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护理人员有义务在病人起床时,至病人床观看情况,而当护理人员发现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时,未进行仔细巡视,个人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其具有过错,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韩骁称,当精神病人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后,医院需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责任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医院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需要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确有过错,需要对肇事者的行为与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确认刑事、民事责任能力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称,应该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以此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其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其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常莎介绍,同样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如果其为有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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